
维也纳
作为音乐之都,奥地利首都维也纳果然名不虚传。就连超级高冷的破产法专业会议,也洋溢着华尔兹的色彩。
2025年10月8日—12日,欧洲破产协会(INSOL Europe)2025年年会在维也纳隆重举办。这一届年会的主题是“破产法的华尔兹:回顾过去,展望未来”(A Waltz Through Insolvency: Lessons from the Past, Steps into the Future)。
欧洲破产协会成立于1981年。早在1970年代以来,随着欧共体的扩张和内部市场概念的提出,各国在破产实体规则上的差异和程序协调规则的缺失,形成内部市场概念落地的重要障碍。因此,本着促进欧洲各国之间破产与重整制度协调的目标,有识之士齐聚伦敦,试图在欧洲版图内尽可能强化交流。
现在,欧洲破产协会作为国际破产协会的欧洲分支,是欧洲最具影响力的跨国破产与重整领域专业组织之一,汇聚了来自以欧洲地区各国为主的破产执业者、律师、法官、学者、会计师、银行代表及政策制定者。
四十多年来,以欧洲破产协会为平台,各国学者、法官、破产执业者在这里坦陈分歧、寻求共识,为欧洲破产法的一体化作出了卓越贡献。欧盟之所以能够在跨境破产制度化问题上打造出程序统一的“欧盟模式”,欧洲破产协会绝对是最强大脑和幕后英雄。
我个人在2011年加入欧洲破产协会。作为欧洲破产协会会员,多年来我的研究和知识更新也受惠于这个平台良多。十多年前,我曾参加过该机构在伊斯坦布尔举办的2014年年会。是时,《欧盟跨境破产规章(第2015/848号)》正在出台前的最后冲刺中,会议讨论也为即将出来的“升级版”而兴奋不已。十多年后,再度参会,恰好赶上《欧盟跨境破产规章(第2015/848号)》颁布十周年纪念,还赶上了欧盟跨境破产法律体系即将迎来实体统一尝试的最后冲刺期,可谓躬逢其盛。
在这样的时间节点,会议主题借助华尔兹来瞻前和顾后,正当其时。
回顾过去,欧洲破产法一体化进程已持续接近半个多世纪。这是一个十分艰难的过程,需要在普通法系、法式大陆法系、德式大陆法系和斯堪的纳维亚法系之间,找到破产法问题上的连接点,进而通过双边或者多边条约来强化这种联系。更为艰难的是观念的差异,有的法系把破产法视为商法,有的法系把破产法视为民法。有的国家对债权人更友好,有的国家则对债务人更宽容,各方在破产到底是保护还是惩戒问题上分歧更大,在破产程序启动的标准问题上更是各有千秋……在这种背景下,追寻欧洲破产法的一体化,有可能比蜀道更难!
在历史上,欧洲各国之间解决跨境破产问题,主要通过双边条约或者多边公约等方式。从《欧盟跨境破产规章(第2015/848号)》第85条第1款所列举已废除的双边条约或者多边条约来看,从1899年到1999年一个世纪之间,欧洲各国之间签署的与跨境破产有关的双边条约或者多边条约,数量高达30份。这还不算在这之前更早之前,尼德兰城邦国家之间签署的双边条约以及其他已经隐入历史尘烟的历史性文本。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欧洲跨境破产法的发展分别由两个组织推动:一个是欧共体(European Community,EC),其后来转型成欧盟(European Union, EU);另一个是欧洲委员会(Council of Europe)。两者之间在跨境破产问题上,有时各行其是,有时合纵连横,共同写成了六十多年来欧洲破产法波澜壮阔的交响曲。
多方孜孜不倦地努力,以《欧盟跨境破产规章(第1346/2000号)》为标志,一直到千禧年前后才修成正果。该规章实施十年后,欧盟立法机构在实践基础上结合破产法理念的发展,在2015年修订并颁布《欧盟跨境破产规章(第2015/848号)》,以程序协调为底色,以促进沟通和合作为架构,同时拥抱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打造出国际范围内颇具特色的“欧洲模式”。
欧洲破产协会2025年年会的召开,正值《欧盟跨境破产规章(第2015/848号)》颁布十周年。因此,本届年会专门设置了一个单元来纪念这一幸福的时刻。这个单元的主题定为“《欧盟跨境破产规章(第2015/848号)》十周年快乐!”(“Happy 10th Anniversary Recast EIR! ”),分别邀请欧洲法院总律师林维达斯诺库斯(Rimvydas Norkus)、欧洲破产协会跨境破产案件登记平台主席、德国汉堡大学教授赖因哈德博克(Reinhard Bork)以及来自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的本杰明埃里塞(Benjamin Herisset)同台演讲。在专业论坛上,用如此灵动的标题,并邀请欧盟跨境破产司法的重磅嘉宾共同分享,足见组织者对这个历史性时刻的珍视。
回顾过去当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展望未来。
2025年6月24日,欧盟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以19票支持、4票反对和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拟议中的跨境破产法新指令。这个指令将是2019年《欧盟预防性重组指令》(Directive 2019/1023)后,欧盟破产法一体化的又一重大成果。下一步,还需要欧盟成员国就文本展开具体谈判,但已无限接近最终通过。
在整个欧洲破产协会2025年年会上,都洋溢着这个新指令即将通过的乐观信号。主导该指令起草的荷兰莱顿大学教授鲍勃维塞尔斯(Bob Wessels)在学术论坛特别发言中,详细介绍了新指令起草的背景。
这个拟议中的新指令,最大的亮点在于通过“指令”这种相对比较灵活的方式,在欧盟范围内破产法规则的实体统一树立基本标准。按照欧盟立法架构,指令需要在欧盟议会和理事会通过后,设定转化期,由成员国立法机构将之转化成国内法。指令一般会为拟规制的事项设定基本标准,成员国可以在标准允许的范围内,结合国情作出更有可行性的立法。指令兼具统一需求和灵活性,是一种更为温柔的区域法律一体化方式。
正在拟议的新指令,即在准备部分特定事项上,为欧盟范围内破产法涉及的实体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起草者认为,各国破产法在实体问题上的差异,已经成为欧盟范围内资本自由流动的障碍之一,对于欧盟整体投资环境的负面影响比较明显。早在2022年,欧盟委员会即提出这一轮改革的草案。
根据已经公布的草案,重点涉及的事项包括:
第一,强化与破产程序相关的资产追踪,设定相对统一的可撤销权期间。该指令要求各个成员指定机构并允许其进入银行账户登记系统并在欧盟层面互联互通,提高债务人企业跨境资产转移的资产追踪便利度。另外,该指令还要求各国的破产登记系统和数据向欧盟范围内所有破产执业者开放,不管破产执业者由哪个成员国法院指定,其都可以在其他成员国系统里,查询并追踪资产流向。
第二,要求各成员国普遍建立轻触型预重整程序(pre-pack proceedings),允许破产程序启动前的资产出售,保障职工权益。
第三,为董事履行破产申请义务设定3个月的统一期限,如果董事不及时履行该义务且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将要承担相应责任。
在新指令起草过程中,各方在中小微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尤其是资产不足以覆盖支付破产费用问题上,争议较大,其在草案中先是被删除,但最终又予以恢复。相对主流的意见,是尽管小微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然应该允许其进入破产程序。另外,新指令也鼓励各成员国都建立针对小微企业的简易破产清算程序。
这个新指令的最终文本尚未通过和颁布,相关内容还有可能变动。但从改革方向上来说,这是欧洲破产法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过去多年先贤们孜孜以求的欧洲破产规则的实体统一,将以指令的方式,在最可能达成一致的问题上率先统一起来。这是欧洲破产法的一小步、人类破产文明的一大步。
行走在维也纳的街头,似乎空气中都飘浮着一个个音符。在维也纳聆听欧洲破产法的华尔兹,令人心旷神怡。
考虑到我国破产法修订也在紧锣密鼓进行中,站在最乐观的角度,我们有理由预期,2026年可能成为人类破产法历史上一个高峰:在欧洲,欧盟立法机构将通过新指令,在最可能达成一致的问题上寻求欧盟层面破产法的一体化;在中国,我国立法机构将通过破产法修订,拥抱世界范围内破产法进化的趋势。我们且保持乐观。
(作者陈夏红为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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